政治雷達法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第6條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 依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二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