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 第7條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7條

受裁判者所受之數裁判,均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所列各款者,應分別依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予以補償。數裁判中,有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無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