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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機關(構)、學校於收受本條例所定之各項申請案,認為非屬其主管權責時,應即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構)、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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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