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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退休金,包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之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軍人之退休俸、生活補助費、退伍金、贍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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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