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指於戒嚴時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所辦理之考試(含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