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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第3條

經行政院核准執行抽查任務之軍政機關,應將奉准之文件抄送當地郵電兩 局洽辦,並由行政院將核准之施檢單位隨時令知交通部轉飭當地郵電兩局 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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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