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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第5條

施檢單位對於違反第四條各款規定之郵電刊物,應分別送交當地主管機關 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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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