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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第4條

實施郵電抽查之範圍如左: 子 防護軍事機密之洩露。 丑 檢查擾亂金融及非法交易之電信。 寅 檢查企圖造謠惑眾、擾亂治安、破壞軍事、危害國家之電信及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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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