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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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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第2條
各重要地方在發現有共匪份子潛伏活動,企圖擾亂地方治安,及其他不法 行為者,當地衛戍司令部,保安司令部,防守司令部等,或駐軍最高司令 部,依據情報,認為有實施郵電抽查之必要時。應會同當地最高行政機關 呈經隸屬之綏靖公署或剿匪總部,層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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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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