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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21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1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各項通信設施,不收取費用,並以使用救災應變及通信復原之工作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支援之時間,由雙方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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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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