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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3條

災害支援期間,公、民營機關(構)申請使用軍用一般電路,由管制執行單位辦理,申請使用軍用長途電路,由資電作戰指揮部辦理。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申請使用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電路,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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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