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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22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2條
為達成災害支援之目的,各地區海巡、警訊、鐵路、公路之總機及公、民營機關(構)之鏈路節點,得依需要與國防部之軍用總機、鏈路節點,設置連絡線及備援徑路,其佈設之原則如下: 一、警訊、鐵路、公路之總機與公、民營機關(構)之交換機、集線機及軍事機關(部隊)之連絡線,運用聯合長途臺既設之中繼線轉接或視需要,自行佈設至對方。 二、海巡總機視需要,得協調資電作戰指揮部各地區之通信中心總機,設置中繼線及連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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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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