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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12條

軍郵局辦理業務種類,規定如左: 一、函件:不逾一公斤。 二、包裹:不逾五公斤。 三、匯兌:以國內普通匯票為限。 前項各類業務之處理手續,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郵政規章之規定。郵政總局並得隨時按照實際需要,會商各軍郵機構之配屬部隊予以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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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