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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業務
軍郵人員,由郵政總局依左列規定遴選調派(兼)之 一、就現職郵政員工具有軍郵專長之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中遴選冊報國防部以臨時或動員召集分配軍郵機構服務。 二、現職郵政員工中無兵役身分者,如必須派赴軍郵機構服務時,得依軍事徵用法就地徵用或聘僱之,但上述徵用或聘僱人員不含應徵年齡之役男。 三、郵政總局得就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現職員工施以軍郵專長訓練,冊報國防部由該管團管區列管。 前項遴選,應注意其思想、品德、學識、年齡、體力、技能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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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軍郵局辦理業務種類,規定如左:一、函件:不逾一公斤。二、包裹:不逾五公斤。三、匯兌:以國內普…第13條軍郵局及軍郵聯絡員處理之業務規定如左:一、軍事郵件為由部隊及官兵寄發或收受之郵件,其寄件及收…第14條軍郵局當地無普通郵政局、所時,該軍郵局得兼辦普通郵件業務。但當地郵政局、所設立後,即行解除。第16條軍郵人員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規定,辦理任職或聘僱,其一切待遇仍由交通部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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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