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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16條

軍郵人員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規定,辦理任職或聘僱,其一切待遇仍由交通部支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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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