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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13條

第 四 章 業務
軍郵局及軍郵聯絡員處理之業務規定如左: 一、軍事郵件為由部隊及官兵寄發或收受之郵件,其寄件及收件單位或地址,不得書明部隊番號或代號及官兵戰銜,應以信箱字號代替。但奉准使用番號之單位,不在此限。 二、軍事郵件所書收件人地址有變更或不符時,得依職權所知逕予改寄。 三、軍事郵件不得發往敵、匪地區。 四、軍郵資費(包括函件、包裹、匯兌)除另有規定外,依照普通郵政費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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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12條軍郵局辦理業務種類,規定如左:一、函件:不逾一公斤。二、包裹:不逾五公斤。三、匯兌:以國內普…第14條軍郵局當地無普通郵政局、所時,該軍郵局得兼辦普通郵件業務。但當地郵政局、所設立後,即行解除。第15條軍郵人員,由郵政總局依左列規定遴選調派(兼)之一、就現職郵政員工具有軍郵專長之後備軍人或國民…第16條軍郵人員由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規定,辦理任職或聘僱,其一切待遇仍由交通部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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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