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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18條

軍郵人員不占國軍員額,但其主副食品及服裝,按國軍給與定量,由陸軍後勤司令部負責代辦補給,並依實際籌購價格與郵政總局或其指定之單位結算撥還。 前項代辦補給程序,由陸軍後勤司令部規定,並飭所屬補給機構與各軍郵機構配屬單位同時補給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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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