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 第19條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19條

辦理軍郵業務所需之專用文具單冊及各項必要用品,概由郵政總局供應。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