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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21條

各軍郵機構於必要時,得商請配屬部隊撥派人員服務,其薪餉仍由原派單位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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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