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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83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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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