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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視為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一、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創櫃辦法)規定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登錄創櫃板者: (一)依創櫃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 (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 (三)取得經濟部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計畫)或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計畫)等創新研發補助。 (四)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於科學園區內成立之科學事業。 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 前二項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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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適用第二條規定者,該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應於交易日前,經中央目的…第6條股份有限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算五年內,檢附…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第4條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第5條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適用第二條規定者,該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應於交易日前,經中央目的…第6條股份有限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算五年內,檢附…第7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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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