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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4條

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或公司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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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