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 第24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 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 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 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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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