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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監評人員於監評人員證書存續期間,不得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 班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取消其監評人員資格,並 通知繳回監評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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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