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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為瞭解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之情形,試務辦理單位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 ,應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經紀錄有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條所列情事者,應將該考核紀錄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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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