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 第12條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第12條

術科測試試題,其應涵蓋項目、內容及書寫順序如下: 一、試題使用說明: (一) 公開或保密。 (二) 試題一套共幾題。 (三) 檢定承辦單位應準備材料。 (四) 使用試題之方式如下: 1 負責抽題之單位。 2 每位考生每站均須測試或抽樣測試。 3 全份試題每場抽出其中一題測試或所有試題由全部應檢人員自行 抽選測試。 (一) 檢定時間共為多少,分站時間是否包含讀圖及熟悉機具、設備時間 。 (二) 檢定辦理單位寄發術科測試資料之日期。 (三) 寄發資料之內容。 二、應檢人員須知:敘明術科測試應檢人員之規定事項,本職類要求、說 明、限制、禁止、評審等事項及工件加工之說明等。 三、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表:列舉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所需之機具、設備 。各職類命題委員應於命製術科測試試題時,一併完成該職類之場地 、機具、設備標準表。 四、應檢人員自備工具參考表:列舉應檢人員自備工具。 五、材料表:檢定所需之各項材料名稱、規格、數量、加工要求及其他規 定等。 六、術科測試試題:應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等類型命製。 七、評審表:應配合試題內容及項目分別詳列各評分要項,並按各職類特 性決定評分方式,係採數位或每人一份評審表;如採分站檢定評分時 ,應另加填一份成績總評表。評審表之設計應以方便、明顯及易於評 審為原則。 八、評審說明:詳細說明如何評審 (分) 、如何評定及格或不及格及其他 評審有關規定等。 九、檢定時間、級別、題號、投影法、比例、單位、命題暨審查委員、核 定機關及本會核定日期等有關事項,視各職類需要,應於適當位置註 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