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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第4條

編訂或修訂規範均應加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之緣由、分項、分級依據及 其行業中定位等;修訂規範時並應製作修訂對照表,提請技能檢定委員會 審議。 前項對照表內容應包含原條文、修訂條文及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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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