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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第13條

術科測試試題於命製完成經初步審查後,須再辦理試作,以了解術科測試 時間、試題難易度及檢定現場有關事宜等。 前項試作由命題委員會同本會派員辦理,試作完畢,應提出試作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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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