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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 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調任技術職務及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高一官等之技術人員升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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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