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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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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9條
技術人員曾在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性 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除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年資外,其年資並得 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 前項國內外公營或民營機構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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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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