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 第5條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考績升等。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就具有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等 之任用資格表予以任用;未達擬任技術職務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得 予權理。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之醫事人員,並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 職業之業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