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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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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 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七條
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方式 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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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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