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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技職教育報告,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內提出。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後一年內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技職教育報告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技職教育之目標、策略及成效等事項。 技職教育發展報告應包括技職教育之現況、問題及發展重點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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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