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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其特定產業之認定、申請計畫內容、申請時間及審查作業等有關事項,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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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政策綱領,於本細則施行後一年內公告。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政策綱領,於本細則施行後一年內公告。
第3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技職教育報告,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內提出。中央主管機關…
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
第7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薪給,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所定待遇,包括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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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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