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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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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