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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19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19條
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測試。 二、模擬機具測試。 三、擬真系統測試。 四、筆試非測驗題方式。 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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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
第18條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
第20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四日前通知報檢人。但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
第21條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卡)或評審表,於評定後應密封保管,並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一…
第22條
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洩漏或盜用:一、學、…
第23條
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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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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