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17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17條

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各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 一、辦理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辦理測試,且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仍不能參加測試: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二、報檢人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不能參加測試:天災、事變證明、公傷證明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證明、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等相關文件。 三、報檢人於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報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因分娩、懷孕、結婚、重大傷病住院及醫囑療養期間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時,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之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測試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第19條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第20條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四日前通知報檢人。但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第21條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卡)或評審表,於評定後應密封保管,並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一…第22條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洩漏或盜用:一、學、…第23條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
← 第16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