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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23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3條
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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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
「測試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
第18條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
第19條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
第20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四日前通知報檢人。但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
第21條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卡)或評審表,於評定後應密封保管,並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一…
第22條
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洩漏或盜用:一、學、…
← 第22條
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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