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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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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0條
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四日前通知報檢人。但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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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
第18條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
第19條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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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洩漏或盜用:一、學、…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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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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