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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0條

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四日前通知報檢人。但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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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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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