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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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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36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四、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五、測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六、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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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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