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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38條

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應檢人外,應準時進場,逾時不准入場應檢。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進出場時間者,從其規定。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或電腦測試方式之應檢人,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但筆試採人工閱卷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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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