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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3條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宣 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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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