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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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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5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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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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