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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4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 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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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