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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9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 倍至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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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