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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第6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 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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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