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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健康標準 第2條

捐血者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捐血: 一、年齡: (一)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二)逾六十五歲者,應有二年內之捐血紀錄;其逾七十歲者,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 二、體重: (一)捐全血者:四十五公斤以上。 (二)捐前目以外,分離術血品(包括血小板、白血球或血漿):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耳溫,不超過攝氏三十七點五度;額溫,不超過攝氏三十七度。 四、血壓:收縮壓,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舒張壓,五十至九十五毫米汞柱;收縮壓及舒張壓之差距低於三十或高於九十毫米汞柱,應取得醫師之同意。 捐血機構應對捐血者,為前項第一款之確認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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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