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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健康標準 第6條

捐血者捐血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全血: (一)前次捐血二百五十毫升者,至少間隔二個月以上。 (二)前次捐血五百毫升者,至少間隔三個月以上。 二、分離術血品:至少間隔二星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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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