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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學術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基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二、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辦理採購期間在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且曾參與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或任職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上級機關得洽請主管機關舉辦考試,及格者發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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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的其他條文

第5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一、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參加主管機…第6條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前…第7條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響。第8條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第9條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第10條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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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