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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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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